
先看三份文件:章程、股东协议、最新登记证明
泰国有限公司的章程决定董事的签署方式(单独或共同、是否须盖章)、股东会的表决门槛与优先认购权。股东协议可以补充更细的安排,例如僵局解决、卖出选择权、竞业限制,但股东协议不能对抗未登记的第三人,也不能推翻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。
商业发展厅的最新登记证明(DBD)是所有谈判的起点。它显示当前登记董事、签署权限、实缴资本与注册地址。很多纠纷的第一个动作,就是对方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变更了登记董事——发现得越早,撤销的成功率越高。
股东权利:查阅、召集与决议撤销
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、股东会会议记录与年度财务报表。若公司拒绝提供,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。实务上,先以挂号信正式提出书面要求并保留回执,是后续所有主张的基础——口头要求在法庭上等于没有要求。
持股达法定比例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召集临时股东会,董事拒绝时可自行召集。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、法律的股东会决议,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,期限很短,通常自决议日起1个月,错过就只能改走损害赔偿。
董事责任:忠实义务与关联交易
董事须为公司利益谨慎行事,不得将公司机会据为己有,不得在未披露的情况下进行关联交易。违反时,公司可请求损害赔偿;公司怠于追究的,股东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代位提起。涉及伪造文件、挪用资金的,另有刑事途径。
取证是关键。银行流水、供应商比价、关联方的股东名册、往来邮件,这些要在对方察觉之前完成收集。必要时可先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,再发出正式指控,顺序反了往往什么都留不下来。
僵局与退出:三种现实可行的出口
第一种是协议分手:一方买下另一方股份,估值可约定由独立会计师出具,或采用「一方报价、另一方选择买或卖」的机制。第二种是分割业务:按客户、地域或产品线拆分,适合双方各有实际经营能力的情形。
第三种是司法解散。泰国法允许在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经营受阻时申请解散清算,但耗时长、价值折损大,通常只作为谈判筹码而非首选。我们会把三条路径的时间与预期回收额同时列出,让客户在同一张表上比较。
常见问题
- 我持股49%,对方持股51%,还有办法制衡吗?
- 有。可以通过章程设定特别决议事项的更高门槛、约定委派董事的席位、设定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,并在股东协议中加入僵局条款。前提是这些安排在设立或增资时就写入章程,事后修改需要对方同意。
- 对方擅自变更了登记董事,怎么办?
- 先向商业发展厅调取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,核对签名与会议记录的真伪。若属伪造,可同时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救济与刑事告诉。这类案件时间敏感,建议在发现后数日内启动。
- 代持股份(名义股东)安排在泰国有效吗?
- 为规避外资持股限制而设的名义股东安排违反《外商经营法》,可能导致刑事责任与股权安排不被保护。合法的替代方案包括优先股表决权设计、BOI促进、条约优惠身份,应在设立阶段就选对结构。